事项编码 | 3707240214519-000 |
事项名称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0月9日通过,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 20 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 50 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 500 万元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矿山安全监管科 0536-31207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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