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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4535-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0536-31227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