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4571-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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