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4597-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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