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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4504-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60号令 ,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其他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