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4507-000 |
事项名称 | 对冶金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三)指导协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其他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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