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4514-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200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的; (二)非法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三)非法阻挠和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 二、主要职责(七)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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