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24515-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其他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