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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4517-000
事项名称 对投资建设单位违反《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第三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其他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