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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4526-000
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施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 二、主要职责(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 监察二科(0536-31109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