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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4528-000
事项名称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施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 二、主要职责(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其他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 监察二科(0536-31109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