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4562-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矿山安全监管科 0536-31207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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