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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4565-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4月1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山安全监管科 0536-31207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