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4566-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4月1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库容小于 10 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 10 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矿山安全监管科 0536-31207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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