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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4568-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0月9日通过,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山安全监管科 0536-31207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