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4585-000 |
事项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其他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0536-312279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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