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46-000 |
事项名称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治安保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治安大队 321244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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