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34510-000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 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临朐县安监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其他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宣教科 0536-3456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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