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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4501-000
事项名称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定方案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3、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县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实施条件 1、占用、拆除、损毁地震监测仪器、设施、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地震监测专用道路、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2、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3、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4、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 5、在地下流体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科 0536-32124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