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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501-000
事项名称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订)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 二、主要职责(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存在职业危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程序 1、检查告知 2、检查并发现违法行为 3、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整改 4、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5、复查 6、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7、对未整改或未履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 (0536-34560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