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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502-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 二、主要职责(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1、检查告知 2、检查并发现违法行为 3、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整改 4、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5、复查 6、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7、对未整改或未履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 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 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 监察二科(0536-3110998)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