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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503-000
事项名称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 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 二、主要职责(十一)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1、检查告知 2、检查并发现违法行为 3、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整改 4、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5、复查 6、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7、对未整改或未履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宣教科(0536-34560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