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4504-000 |
事项名称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4.负责震灾预防工作。监督和管理重大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执行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符合《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省政府令第176号)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
实施程序 |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建设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建设工程总平面图;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3、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科 0536-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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