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4501-000 |
事项名称 | 人工爆破报告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3.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县域内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 |
实施程序 | 书面报告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审批批复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办公室、业务科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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