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4502-000 |
事项名称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制定应急预案。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地震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5号)7.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负责调查全县有感地震和落实地震异常;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地震误传等突发事件,做好稳定社会的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实际需要 |
实施程序 | 书面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办公室、业务科32124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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