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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4504-000
事项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八)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县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及修订预案
实施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536-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