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县司法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602502-000
事项名称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实施主体 临朐县政府(法定)临朐县水利局(授权)
设立依据 《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临朐县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5号)第五条:县水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查处全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承办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不同乡镇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
实施程序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临朐县水利局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330056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