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101-000 |
事项名称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1、《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鲁政办发〔1995〕77号)第二条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鲁财综 〔2003〕25 号)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1995〕77 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后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 2.6% 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后 , 不再按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为更好的体现这一专项资金的性质,同时也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决定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更名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工程报建、劳保费统筹、施工许可审批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桩基础、古建筑、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劳保行业管理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设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31876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