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102-000 |
事项名称 |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2006)7号)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代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和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主体的通知》(临政发(2008)43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49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负责代收城区污水处理费。 |
三定方案 | 根据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建设局设立机构请示的批复》(临编发(2002)53号)和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主体的通知》(临政发(2008)43号),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城生产及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并依法收取污水处理费;负责县城污水管网的使用和管理。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负责代收城区污水处理费.临政发(2014)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04)107号])、临政发(2014)37号,即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7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80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0.9元。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污水处理管理处311854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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