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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104-000
事项名称 绿化赔偿费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四)损坏绿化设施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一)损坏树木花草(二)擅自修剪树木(三)擅自砍伐树木(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五)损坏绿化设施
三定方案 临编发【2009】12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对象为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坏毁坏或破坏的责任人; 2、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对象为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故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当事人。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按照《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2006年4月鲁财综〔2006〕第20号)文件执行。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31876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