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106-000 |
事项名称 | 城区自来水水费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158号令)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4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令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可按协议规定暂停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供水单位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供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临朐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8号令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5日内交纳上月水费,超过期限可作停水处理。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临朐县物价局昌价发(2009)15号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生活用水1.50元/m3、生产用水2.30元/m3、经营用水2.30元/m3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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