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110-000 |
事项名称 |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地590号)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潍政发〔2013〕7号)第五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临编发【2013】2号 临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承担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