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2101-000 |
事项名称 | 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鲁政办【2007】20号、高政发【2013】28号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工程报建、劳保费统筹、施工许可审批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4年7月鲁建发〔2004〕23号)第三章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4年7月鲁建发〔2004〕23号)第三章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潍坊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9月潍建发〔2014〕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交要求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报告,填写《潍坊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返还建设单位。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处312803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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