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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2104-000
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第5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部门。(四)县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有本县城镇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科 电话:32105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