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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2105-000
事项名称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2012年7月15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2010年7月26日山东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七、监督管理:(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2011年3月20日《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部门。(四)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民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科 电话:32105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