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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2101-000
事项名称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审核认定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第九条: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第十二条: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10〕59号)第六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实施程序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部门。(四)县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有本县城镇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