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2102-000 |
事项名称 | 建筑节能认可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鲁建发(2005)30号《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 |
实施程序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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