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2103-000 |
事项名称 | 补、换证登记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文件中的《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四条中所称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中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县房产交易中心请示的批复》(临编发〔2010〕17号)县房产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各类房屋产权的变更、转让、买卖、继承、产权分割、交换、互换、赠与等交易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依申请办理 |
实施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七规定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要提交的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测绘图纸;4、公安局户籍科出具的房屋座落证明;5、原房产证(补证登记: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和房屋登记簿的查阅证明);6、土地证(或土地批文);7、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必要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312922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