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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08-000
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2、《潍坊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11月潍政办发〔2009〕75号)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统一管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负责本市市区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三定方案 《关于设立临朐县住房和城建档案馆的批复》(2011年4月临编办[2011]45号) 档案馆的主要职责:第2条负责接收和保管本县须永久、长期保管的城建、房产档案资料,对接收进馆的城建、住房档案资料进行科学整理和安全保管,第7条负责全县城建、房产档案管理及业务培训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建设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坊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11月潍政办发〔2009〕75号)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材料完整、系统、准确;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三)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四)档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住房和城建档案馆 312256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