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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09-000
事项名称 燃气、供热安全生产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第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号公告)总则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程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编发【2009】12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具备资质备案在内的管道燃气企业、加气站、液化气企业、供热企业
实施程序 1.组织人员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2.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存档4.对整改书内容限期出具整改措施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目录2.安全运行记录3.整改通知书4.整改结果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31876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