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10-000 |
事项名称 |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13年10月鲁建节科字〔2013〕28号)第三条: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9号公告)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
实施程序 |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13年10月鲁建节科字〔2013〕28号)第六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13年10月鲁建节科字〔2013〕28号)第六条: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第十二条: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312072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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