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15-000 |
事项名称 | 物业管理 活动监管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鲁政发〔2009〕9号)第五条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临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临编办【2011】81号)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6、制定物业企业考核办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负责物业投诉处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31206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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