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20-000 |
事项名称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125号发布,20007年11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临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临编办【2011】81号)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3、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年检的初审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31206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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