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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21-000
事项名称 贯彻实施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节水宣传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25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除供热外,其他无办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2006年5月30日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编发【2009】12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进行节水普及活动,在平时宣传节水意识
实施程序 1.组织人员悬挂节水条幅2.组织人员在闹市区进行节水宣传3.对用水量较大企业进行节水宣传4.将印发的传单和照片资料进行存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宣传材料2.照片存档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31876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