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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24-000
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资质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通过)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2008年9月9日鲁建发[2008]8号)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关于组建临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复》(临编发【2011】1号)“其主要职能:负责全市监理市场的日常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3、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上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于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监理企业资质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