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25-000 |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46号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改主席令第46号)第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通过)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通过)第4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44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关于组建临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复》(临编发〔2011〕1号)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建筑法》第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
实施程序 |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2、日常监管;3、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5、考察、问询有关人员;6、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7、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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