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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26-000
事项名称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鲁建管发〔201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关于组建临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复》临编发【2011】1号“其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起重机械、建筑材料的检测管理与备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鲁建管发〔201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潍建监字〔2011〕46号)第四条各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程序 1、梳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查验资料、现场检查或组织企业实验室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实验室检测能力;4、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相关材料;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备案相关材料;3、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4、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