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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28-000
事项名称 勘察、设计活动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实施程序 1、梳理项目、建立档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勘察、设计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勘察、设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相关注册证明;2、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4、勘察、设计合同;5、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