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31-000 |
事项名称 | 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根据潍政办发【2010】49号第(四)条: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根据《临朐县城乡环卫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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