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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32-000
事项名称 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004年7月、2010年9月修正)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 《关于成立临朐县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临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下发监督检查意见;4、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整改通知要求提供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